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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后变相涨价 想要顺利收房还有附加费?

随着地产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和购房资格政策的调整,在认购房屋后出现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许多消费者在购房时会遭遇延期交房、房产证“难产”等。如何规避购房风险?

案例:

陈小姐于2013年购买了某小区一套期房,当时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协议》,协议约定,2015年12月交房。如今房子没交,还遇到了开发商的种种“附加条件”。截至目前,住宅楼已封顶,却长期处于停工状态。今年二三月份,开发商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让购房者继续交钱,提出了“三选一”的附加条件——或每平方米加1000元,或每平方米交1600元的精装修费,或20万元买个车位。这种行为引起了很多业主不满,而开发商则称并没有要求业主必须选择,不是强制性的。据了解,购房时该楼盘五证不全,截至目前,已办理了四证,却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消协专家解析相关购房交易行为

依据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认订”“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即“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所以,如果该房地产公司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该内部认购协议书应认定为有效。如果双方所签订协议书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房屋价款、交房日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事实上,对于该小区已经按约交纳全款、首付款或通过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产权人来说,房地产公司应按约定并于2015年交付房屋,现其未如约交付,已经构成合同违约;现又提出所谓的“三选一”的政策,严重侵害了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拒绝此种强制交易行为。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开发商至今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内部认购合同以及开发商要求购房者签订的所谓正式合同均是无效的;关于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约定,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双方过错分担,建议双方协商处理或通过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申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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