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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严禁炒作学区房 新购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宣传,防止以学区房等名义炒作房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市房产、网信办、市场监督等三个部门联合发文:各单位不得以学区房名义发布房产信息,炒作房价,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以学区房名义挂牌二手房,不得发布涉及“学区”“学位”等炒作学区概念的房源信息。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 11月22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炒作“学区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单位对外发布的房产信息必须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西宁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得以学区房名义发布房产信息,炒作房价。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在网站媒体、经营场所(门店)以学区房名义挂牌二手房,不得发布涉及“学区”“学位”等炒作学区概念的房源信息。

同时,从2021年11月22日起,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转让,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转让条件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网络媒体不得配合房地产经纪机构炒作学区房,平台展示的房源信息不得含有“学区”“学位”等内容。各单位要按通知的要求,对发布的房源信息认真梳理,2021年11月30日前经纪门店及相关网站媒体涉及“学区房”概念的房源全部清除、下架。

接下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信部门,通过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等加大检查力度,对落实本通知要求不到位,不全面,继续以学区房炒作房价的单位,依法严肃处理。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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