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广东省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汕尾市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按照国家和省住房信贷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当前要落实好“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5%;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普通住房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政策,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变化合理确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
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一手商品住房的,首付比例最低为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缴存职工在汕尾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允许先提取其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加快公积金贷款发放。暂停《汕尾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案》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抵押办理完成后,审核通过即放款。
提高装配式建筑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此外,降低土地竞买保证金比例。竞买保证金比例调整为不低于土地招拍挂底价的20%。土地出让款自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交至不低于50%,剩余价款交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