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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保障性租赁住房新规:以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不高于同地段90%

近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到“十四五”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达到21万套(间),占“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努力实现住有所居、职住平衡。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各区(市)政府要结合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存量房屋情况,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积极借鉴其他先进城市经验做法,多渠道筹集房源,切实增加供给。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外来务工、新就业人员供应。新市民、青年人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具有本市户籍或在本市办理居住登记;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单位注册地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的,申请人及配偶须在上述区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单位注册地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申请人及配偶须在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同时,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住房市场租金的90%确定,已作为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可进一步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

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可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是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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