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商品住房销售管理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北京市营商环境,做好商品住房预售现售衔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商品住房项目(含共有产权住房,下同)可按栋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分套(间)申请。地下可售仓储、车位等可单独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按预售许可范围进行预售资金监管,对已纳入监管范围的预售资金不重复监管。
而在此前,北京对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规定为:一个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可售住宅部分,最多可以申请办理两次预售许可证,但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此外,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已承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申请预售许可应按照承诺价格填报“一房一价”;未承诺价格的,同一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楼栋,后期申报预售价格不得超过前期同品质产品申报预售价格。
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截止日期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应与预售方案中确定的交付日期一致。预售许可确需延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向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每次不超过6个月,截止日期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