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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普洱将实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

近日,云南省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办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将实行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一、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类型

(一)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住房贷款业务是指在普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普洱市行政区域内购、建自住房时申请了个人商业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 在正常还款期间,向普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商业住房贷款全部余额或部分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

(二)商业住房贷款全部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称为商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下称商转公贷款)。

(三)商业住房贷款部分余额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业务称为商转组合贷款业务(下称商转组贷款)。

二、申请对象及范围

(一)商转公和商转组申请对象

在普洱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普洱市行政区域购买住房时,向商业银行申请商业住房贷款,符合普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条件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

(二)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银行

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的原贷款银行可以是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合法银行或其驻普洱的分支机构。承接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业务的银行则必须是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的委托银行。

通知提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执行: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0 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70 万元。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50 万元;借款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60 万元;且不得超出申请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银行贷款余额(取整至万元不得四舍五入);贷款期限按本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计算,且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已还款期限与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 30年。

商转公和商转组贷款业务适用情形:(1)商转公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较小,未超出借款申请人可享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较大,但借款申请人可以用自有资金提前偿还超出可享受公积金贷款额度部分的,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2)商转组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较大,超出借款申请人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可以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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