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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旧村改造意愿、方案等需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11月1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旧村改造村集体经济组织决策事项表决指引》,对旧村改造的项目实施表决、合作企业选择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指引提出,旧村改造意愿(主要包括是否愿意改造、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等内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项目实施方案方面,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

一、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对旧村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表决。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对表决通过的旧村项目实施方案复建安置或者融资布局和面积等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重新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二、在项目实施方案提交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项目实施方案经有审定权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批复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进行表决。

指引要求,属于合作改造类的旧村改造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草拟招商文件,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如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程序选出候选企业后,公开招商文件中明确还应进行表决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招商文件确定的表决方式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村民(含村改居后的居民)住宅等私人物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经被拆迁安置的村(居)民和世居祖屋权属人总人数的80%以上表决通过。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指引指出,关于旧村改造意愿、项目实施方案、村集体建设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及补偿安置方式、村集体物业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事项表决通过比例。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同意;若取得授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该组织到会成员代表2/3以上同意。

关于合作企业招商文件表决通过比例。若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表决,应当有该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同意;若取得授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应当有该组织2/3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2/3以上同意。

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在所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成员大会重新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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