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山东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该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通知显示,自2023年2月1日起,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调整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以及取消淮海经济区、鲁南经济圈区域内缴存职工在济宁申请异地贷款的户籍或工作所在地限制等。
提高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方面,通知提到,双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单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万元。
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购买二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50万元;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及二套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
按照规定,同时符合多种情形的家庭,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取最高限额,不做累加。
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方面,职工家庭名下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范围内无自住住房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济宁市范围内无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名下无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济宁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名下合计仅有1笔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济宁市范围内合计仅有1套自住住房的,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职工家庭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自住住房或职工家庭名下合计已有2笔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调整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方面,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
同时,取消“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双方累计为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须距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日超过12个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