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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5月25日起公积金贷款施行“认房不认贷”

5月25日,从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该中心发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的通知》(简称“通知”)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

通知明确,职工家庭房屋套数核定以住房交易时,以天津市住房交易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并记载于住房交易合同文本上的购房套数为准。购房套数根据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中记载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所在页各项数值累计计算。其中,职工家庭住房数为0的,发放首套住房贷款;职工家庭住房数为1的,发放二套住房贷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此外,职工家庭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而职工离婚的,离婚前有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仍计算为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

也就是说,从5月25日开始,天津对公积金贷款标准进行了调整,职工家庭购房公积金贷款不再以家庭房屋数量来定,职工家庭无房的,按照首套住房贷款标准执行;已有1套住房的,按照二套贷款标准执行;家庭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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