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发布并实施《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提出了紧密围绕“20+20”产业集聚区、轨道交通站点、20大重点片区和市、区中心片区,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
指引规定,有六种社会存量房屋可以筹集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一)住宅;(二)商务公寓;(三)产业园区配套宿舍;(四)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五)城中村房屋;(六)其他社会存量房屋。
在筹集方式上,住房主管部门、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社会存量房屋或者购买市场商品房等形式收储房源。在指引发布后通过租赁或者合作经营收储房源,属于城中村房屋的,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十年;属于产权明晰的社会存量房屋,房源收储合同或者委托运营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六年。
指引规定,由区住房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有关要求,综合考虑生活配套齐全、公共交通便利等要素,广泛搜集房源,编制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储备项目库并滚动更新,并将项目信息录入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
使用财政资金将社会存量房屋筹集作为政府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区政府指定的筹集主体应当委托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筹集项目房源的租金水平或者购买价格水平进行评估。区政府指定的筹集主体参考评估结果与市场主体协商谈判、确定最终筹集价格后,组织编制筹集方案,明确筹集方式、房源类型、房源数量、筹集价格、供应对象等内容。筹集方案可以按单个项目编制或者根据情况打包多个项目统一编制。筹集方案经区政府或其成立的议事机构审定后,由区住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