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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起诉维护“同居权”

2009年,桂东与杨思思登记结婚。婚后的一段时间,两人感情较好。但婚后两人都忙于各自的工作,交流逐渐变少,夫妻感情淡漠,由于两人都是独生子女,个性均较强,以至矛盾不断升级。2011年,桂东搬出家门与杨思思分居在外租房居住。杨思思怀疑丈夫有了外遇,多次到桂东单位吵闹,夫妻矛盾更加激化。由于桂东拒绝回家,杨思思遂于2012年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维护自己的同居权。

杨思思说他们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相互间应当履行夫妻应尽的义务,夫妻间有同居的权利。在杨思思的同居权因桂东的不愿意而得不到实现时,杨思思想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桂东表示,这是夫妻间的私事儿,人民法院管不着。发了并没有规定关于合法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性生活问题,究竟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或都不是。从伦理上来讲,夫妻间似乎应该尽同居的义务,这是相互的。夫或妻的任何一方在行使权利时,不受任何一方的非法强制和干涉,所以自己有不与杨思思同居的权利。既然同居与否系受当事人自己意志的支配,而不是法定的义务,因此,杨思思的请求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杨思思的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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