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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土地承包经营权怎么处理

189****3434 | 回答4次 | 2024-09-30 13: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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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6614 2024-09-30 13:33:33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无损其经济价值,则可按承包户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及当事人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有损其经济价值的,承包土地归一方经营,经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划分的,不管离婚当事人是否属同一经济组织,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再分给迁入一方承包土地的份额,就会让另一方减少土地面积,迁入一方增多承包土地,有失公平,且会影响农村的稳定。第二,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用集体的预留地、开垦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补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的,则迁入方在离婚时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法院只对一方婚迁后此户增补的承包地部分予以处理。原则上增补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该承包户其他成员的份额的,要扣除。(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离婚时,当事人已经实际耕种的土地,因发包方的原因而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亦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用司法权力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实际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当事人就实际耕种的土地要求分割处理的,不予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45****8157 2024-09-30 13:31:51
(1)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者领取经营权证书的,应当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承包主体资格。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分割的原则,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不损害其经济价值,可以根据承包商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年人赡养、子女抚养、双方身体状况、谋生能力等具体情况,合理分割。对其经济价值造成损害的,承包土地属于一方经营,一方可以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属于城镇居民一方。(二)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迁入另一方户口的。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也要区分情况,处理。一是承包土地所在地按照1995年9月国务院《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制度的通知》中“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式划分。无论离婚当事人是否属于同一经济组织,如果迁入一方要求在离婚时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法院将不予支持。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在承包期内结婚,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丧偶,仍居住在原居住地或不居住在原居住地,但未取得新居住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如果分配给一方承包土地的份额,另一方将减少土地面积,一方将增加承包土地,这是不公平的,影响农村地区的稳定。第二,一方婚后户口迁入,村集体按“大稳定、小调整”集体预留、开垦、其他承包土地补充承包土地面积,离婚时迁入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法院只处理一方婚后增加承包土地部分。原则上增加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有承包人其他成员份额的,应当扣除。(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未迁入另一方户口的,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离婚时,当事人因发包人原因实际耕种的土地未签订农业承包合同,也未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确认当事人是否享有实际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支持当事人分割实际耕种的土地。《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177****1974 2024-09-30 13:25:18
(1)结婚后以一方为名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到运营所有权证的,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两人为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揽法律主体的。解除婚姻关系时,理应按照民法典有关共有物的分割基本原理,对承包土地承包权开展分割。假如承包土地在分割后高质量其经济效益,则可以按承包户每个成员的市场份额开展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赡养、孩子抚养权及双方健康状况、维持生计水平等具体情况,合理进行分割。不利于其经济效益的,承包土地归一方运营,运营一方可给予另一方相对应的经济补偿。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乡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乡居民的一方全部。(2)一方结婚前获得承包经营权,结婚后另一方户籍迁入的。离婚时必须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城市是按照1995年9月国务院令《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里的“增的人都不增地、减人不降地”的方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地区分的,无论离婚被告方是不是属同一经济实体,则迁入的一方在离婚时必须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要求:“租期内,女性完婚,在居所尚未取得承包地的,乙方不可取回其原承包地;女性离婚或离异,依然在原居所生活或没有在原居所日常生活但在居所尚未取得承包地的,乙方不可取回其原承包地。”要是再分到迁入一方承包土地的市场份额,就会让另一方降低面积,迁入一方增加承包土地,有失公允,且会危害农村平稳。第二,一方结婚后户口迁入的,落户口所在村的村集体按“大平稳、小调节”的形式用团体的预留地、开垦地、别人交还的承包地补充给该户承包土地面积,则迁入放在离婚时必须分割承包土地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仅对一方婚迁后此户补充的承包地一部分作出处理。正常情况下补充一部分归婚迁一方,但是该承包户其他人的市场份额的,要扣减。(3)一方结婚前获得承包土地承包权,结婚后另一方户籍未迁入的,则该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揽法律主体,离婚时没有迁入一方认为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采信。离婚时,被告方早已具体耕种的土地资源,因发包单位的原因而未签署农牧业承包协议,也未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证书,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可以用司法部门权利确定本人是不是具有具体耕种的承包经营权,对犯罪嫌疑人就具体耕种的土地资源规定分割处理,不予采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有财产的处理方法】离婚时,夫妇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书不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资产的实际情况,根据照看儿女、女性和受害方权利的标准裁定。对夫或妻在生活土地资源承包经营合同中具有的利益等,应当予以保护。
131****1306 2024-09-30 13:24:31
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后没有损害其经济价值,则可以根据承包商各成员的份额进行分割。同时,考虑到离婚后老人的赡养、子女的抚养以及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和谋生能力,可以合理分割。(2)婚前一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籍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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