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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预告登记的性质 房产预告登记是必须的吗?

通过立法规定的途径限制对房地产预告登记的要求可以为够房者提供获得所购房屋的法律保护,规定了房地产预告登记的性质也很好地解决了居民在现实生活中的商品房预售的很多问题,为更好地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那么,房地产预告登记是必须的吗?

房产预告登记的性质

预告登记是指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能够实现房地产权,按照合同约定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交申请的一种行为。房地产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判决等原因致房产权利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房地产权属情况变化后的转移作预告登记。

1、关于其法律性质,究竟是一种物权,或仅为一种债权保全手段,甚有争论。预告登记是介于债权与物权之间,兼具两者的性质,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实有困难,可认为系于土地登记薄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

2、预告登记的权利是一种具有物权性质的债权,或者可以说是一种准物权。

3、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确保将来只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其实质是限制现时登记的权利人处分其权利。从各国法律规定来看,预告登记使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具备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因此,预告登记是债权被物权化的一种具体体现。经过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债权人对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房产预告登记是必须的吗

“房产预告登记”是法律赋予可以办理“预告登记”申请人的一种权利。没有哪方面会说,不允许放弃。所以它是自愿的,不强制。“必须”意即“强制”。但对房产预告登记有如下规定:

1、作为不动产登记制度之一的预告登记,具有服务不动产交易的功能,因此,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保障请求权人的权利。

2、买卖房屋已成为普通百姓的常见行为,但普通百姓作为消费者购买预售的房屋,其只能根据与预售人订立的预售合同享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并不能具有排他的效力。

3、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是健全我国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需要。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移转,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是地方立法上升为国家立法的需要。基于预告登记的重要作用,我国一些地方立法已经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关于房地产预告登记的性质在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属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内,房地产预告登记是必须的吗?其实我国一些法律仅就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粗略地规定了应当预告登记,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但并未建立健全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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