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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查封,买房人应如何维权?

案例详情: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法院查封保全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但因我国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只有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买卖房屋处于司法查封状态,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出卖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买房人无法实际取得房屋。

那么,司法实践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屋被法院查封的,可采取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基于买卖合同的签订与过户,会出现时间差,在买卖合同签订以后没有过户之前,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房屋被查封,有以下几种可采取的方法:

向被查封法院提出异议,证明签有买卖合同,并且履行了交款义务,由于非本人的原因,没有完成过户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可以进行解封。

等待查封的期限到期,一般不动产的查封期限是三年。

由出卖人提供一些担保,可以代替房屋的查封。

如果基于查封的事实 ,房屋不能完成过户,作为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即买卖房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可以基于人民法院的查封力,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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