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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 涉及房屋租赁、房屋征收等内容

10月2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对26件市人民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进行集中修改,对7件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废止涉及城市管理、生育保险、房屋租赁、房屋征收等多个方面。

根据决定,对《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九项,当前《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中的“未建立租住人员登记簿,或者”,当前《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同时,对《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第四款,内容为:“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可以不同用途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按照房屋价值结算差价。”

(二)在第四十八条中增加第四款,内容为:“人民法院裁定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执行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实施。”

对《武汉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四条第二款中的“独立地下空间不得单独进行商业开发”。

此外,对《武汉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为事业单位的,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经拟设地的所在区综合行政审批机构审批,并根据其是否具有营利性质,依法为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或者企业法人登记。”

(二)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自主聘足教职员工。”

(三)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保教费和住宿费的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办园成本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后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四)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区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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