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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资金监管服务费

5月8日,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明确,交易资金监督机构或交易当事人应在商业银行设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交易资金监督机构应制定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的制度措施,切实提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安全性、便捷性、时效性,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不得侵占、挪用、滞留资金,不得收取任何资金监管服务费用。

此外,通知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应主动向交易当事人告知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内容和交易资金自行划转的风险,并协助交易当事人办理交易资金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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