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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拟出台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

据河北省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消息,9月11日至10月11日,《邯郸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此次意见稿明确了监管的范围,同时,邯郸市要求,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监管机构对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实行重点监管。

意见稿提出,开发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监管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整改;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暂停使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暂停项目网签合同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需要整改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将房款存入监管账户的;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未将监管账户作为按揭贷款收款账户提供给贷款银行的;监管额度内资金被集团公司抽调的;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拨付的;其他变相逃离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行为的。

存在“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的,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罚;存在资金抽逃造成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稳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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