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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自有住房用于长租且承诺租期不少于5年的 可不计家庭住房套数

12月18日,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清远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清远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根据通知,《清远市购房等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1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六个月。

补贴对象 

在清远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一手车位并办理网签、备案,缴纳契税并提供完税凭证的购买人(以下简称“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一、实行阶段性购房补贴

非多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在清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缴纳契税,并提供完税凭证的,每套按照30元/平方米补贴。所需资料: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补贴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账号。

二孩、三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在清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家庭或个人,且子女未满18周岁(计算时间截至商品房合同备案日),缴纳契税,并提供完税凭证,二孩、三孩家庭每套分别按照40元/平方米、50元/平方米补贴。所需资料: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家庭户口簿或出生证明;补贴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账号。

上述补贴不重复享受,购房家庭或个人只可按最高标准享受一次。

二、实行阶段性购置车位补贴

在清远购买一手车位的家庭或个人,缴纳契税并提供完税凭证的,按照每个1500元给予补贴。购置车位应缴纳契税额度低于1500元每个的,按照实际应缴纳契税额度给予补贴。所需资料: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验原件);补贴对象身份证复印件及银行卡账号。

根据《实施细则》,单户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且不高于应缴购房契税额度。以上所有补贴自2024年5月1日开始申领,至2024年9月30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补贴面积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为补贴依据。

补贴发放程序

(一)申请

申领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车位购置补贴的,补贴对象可提供相关资料向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

(二)审核

属地住建部门负责对补贴对象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申报材料要求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发放

属地住建部门在收到补贴对象申报的资料后,复核无误后,向属地财政部门申报资金,待财政资金下达后,一般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拨付到位。复核后资料不全的,属地住建部门应实行一次性告知。

资金保障

清城区范围内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利益共同体的比例和原则分别承担,其他县(市、区)补贴所需资金由属地财政承担。

其他事项

(一)购房人在本细则实施期内只办理网签未办理备案的,在实施日期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合同备案和契税缴纳的,可按照符合的对应补贴标准,享受购房补贴、财政补贴。

(二)购房补贴以交易次数为补贴依据,即符合补贴标准的购房人一次性购买多套房产,均可按规定享受补贴。

(三)申请人购房后,2年内如解除网签、撤销合同、转卖等情况的,需全额退回相应补贴。

(四)补贴对象应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补贴资金的,除依法追回购房补贴外,将视其情节给予处理,并将个人违规行为纳入信用档案;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六)阶段性购房和购置车位补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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