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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的法律特征

1、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2、出租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及经出租人授权的处分权人或委托代理人。

3、出租人转让房屋的使用权,承租人以支付租金作为对价取得房屋使用权与收益权。房屋租赁合同是转移房屋使用权的合同。这一点将其与买卖合同区分开来。后者是以移转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仅移转房屋的使用权,所以承租人仅能依合同约定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而不得处分。

4、租赁的标的系不动产,属于合同约定的特定物,在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及时返还出租房屋。

5、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6、房屋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时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故系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权利义务,为双务合同。

7、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屋的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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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条件有哪些

1、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计超过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公有住宅用房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故意毁坏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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