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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办理必须避开四个误区 不强制≠不需要

7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明确表示继承房产、赠与房产及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权转移事宜均不再强制进行公证。

但是,“不再强制”并不代表“不再需要”,公证可以为房产交易提供保障,只要价钱合理,做一下公证总归还是放心一些。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公证千万得避开这些误区。

一、公证处不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

一提到公证,不少人就开始心生烦躁 ,因为知道自己又该为了各种手续、资料来回奔波了,也是因为如此,很多人都觉得公证处本就不应该要求自己出示这些资料。

但是,根据《公证法》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或拒绝补充材料的,公证机构可不予办理公证。所以说,证明材料是一定要提供的,否则就无法办理公证。

二、公证书完全可以当场领取

办理公证的时候,首先需要当事人先提交申请,然后再经过审查、受理之后,才会出具公证书,但这需要一定的时间,于是不少人就吐槽道,“这么麻烦,公证书当场给就行了”。

其实,公证流程的复杂和严谨只不过是为了对申请人负责。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三、随便一个公证处就可以办理

很多人都觉得,公证事项的办理只要是个公证处就可以,但其实并非如此,因为公证处是有执业区域的。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四、申请公证并不需要本人出面

办理公证需要时间,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抽出空,所以不少人就会委托他人去办理,觉得反正就是一纸证明的事情,并不需要本人出马,其实不是这样的。

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可委托他人申证,但申办生存状况、赠与、收养关系、认领亲子、解除收养关系、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委托、声明、保证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应由其本人亲自申办。若当事人因年老、疾病等行动不便的,可向公证机构预约上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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