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2021年10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要求: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