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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推进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

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2022年首场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曹启峰表示,当前,浙江省提出建设育儿友好型社会先行省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应对人口形势变化的需要。“七普”数据显示,浙江省总和生育率在1.0左右,低于全国1.3的水平。二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需要。

曹启峰介绍,浙江推进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的主要做法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融入全局。省委省政府将建设育儿友好型社会先行省列为重点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重点任务、突破性抓手、重大改革、典型案例“四张清单”。2021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与省政府签订《关于支持浙江省卫生健康领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合作协议》,全面建立委省共建育儿友好型社会先行省的战略合作机制。

二是保持一致。对标中央《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了《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删去“一票否决制”、社会抚养费征收、再生育审批等制约性内容。全省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全面清理和废止与育儿友好不相适应的各项法规、政策、措施。

三是积极鼓励。女性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除产假待遇由生育基金保障外,其他假期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照顾两孩及以上家庭子女在同一所幼儿园、小学、初中就学(入园)。在社区、乡村规划建设中全面植入托管服务功能。优化保障性住房配给机制,对多孩家庭予以倾斜,提高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并予优先放款。

四是体现普惠。《条例》规定:女性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给予育儿津贴、托育费用补助。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假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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