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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发布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5月10日,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联合发布《山西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下面简称《办法》)。《办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最大程度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可根据项目单体工程建设进度进行动态调整: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以上未达三分之一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5%;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达三分之二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0%;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体结构未封顶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5%;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封顶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0%;项目基本建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具备验收合格资料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取得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的,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可以全额拨付剩余监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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