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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正式公布 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官网信息显示,《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已在近日通过审议并正式公布,将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住房租金明显上涨或者有可能明显上涨时,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涨价申报、限定租金或者租金涨幅等价格干预措施,稳定租金水平,并依法报国务院备案。

《条例》明确,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安全规定和标准;(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三)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四)起居室不得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五)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禁止将违法建设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条例》鼓励出租人、承租人通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自动提交登记备案。通过平台完成在线签约的,平台将签约信息同步向公安机关共享,出租人不需要另行办理出租登记。


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应当依法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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