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儋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品房项目未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
《实施细则》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与开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即“监管银行”)和市住建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名称和账号等相关信息。未签订监管协议的房地产项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实施细则》明确,使用重点监管资金应以项目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顶、竣工验收、配套设施建设完成、初始登记、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条件五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
(一)项目主体结构封顶时,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0%;
(二)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时,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0%;
(三)项目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时,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0%;
(四)项目完成初始登记时,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95%;
(五)项目具备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条件时,预售资金监管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