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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区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6月16日,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温州市区共有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完成了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程序,特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为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管理,保障市民基本住房需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筹集,限定户型建筑面积,限制使用范围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和稳定就业的非市区户籍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在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出让中按一定比例直接配建的。土地出让决策机构在研究土地出让时,应充分征求住建、发改、财政等部门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配建地块及建设要求、户型面积、配建比例、交付时间、销售方式、销售基准价、车位车库产权归属、不动产登记、房源回购等内容,以“竞地价”方式公开出让住宅用地,由土地受让企业进行开发建设。

共有产权住房户型设计应功能布局合理,单套户型建筑面积应当有效满足居住需求,以中小户型面积为主,高层建筑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可根据三孩家庭居住需求适当建设90-120平方米的户型。既有房源转用的,可不受前述户型面积限制。

同时,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是购房家庭实际出资额占共有产权住房单套销售房款的比例。购房家庭产权份额比例不低于50%且不高于80%。购房家庭可按50%、60%、70%、80%四个等次自主选择持产权份额。

申请审核(准入条件),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市区居民户籍连续5年(含5年)以上;

(二)在市区无房产(含申请前5年内交易登记的房屋,下同);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家庭财产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具体条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市区非户籍常住人口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5年(含5年)以上;

(二)主申请人在当地登记注册的单位就业且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前5年在市区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36个月,申请前12个月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且无补缴记录;

(二)在市区无房产;

(三)申请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0%,家庭财产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管理办法》还明确,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10年的,可将其产权份额上市交易。代持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代持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购房家庭方可向他人转让。转让后,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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