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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10月起施行

《温州市户口迁入规定》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将进一步放宽市区落户限制,全面取消县市落户门槛。

一、人才引进落户:

(一)《温州市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人才,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以及35周岁以下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学历或中级工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人员,可以在本市城镇地区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项之外的下列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居住地)的城镇地区落户:

1.经人才办认定的创新团队和创业项目成员。

2.经宣传部门认定的文化文艺团队成员。

3.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学技术奖完成人。

4.经体育部门认定的竞技体育优秀后备人才。

5.经其他职能部门认定并由同级政府批准的紧缺型岗位技能人员。

其中迁入市区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出具认定证明,迁入县市的由县级相关部门出具认定证明。

二、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包括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下同)可申请投靠落户;

父母为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其成年子女可投靠(照顾)迁入。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本市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居住社保(就业)落户:

(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地落户。

(二)在市区城镇地区居住满6个月、持有居住证并缴纳社保的人员,可在居住地城镇地区落户,其中租住在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内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私房落户。

已在县(市)城镇地区居住满6个月的人员,可在当地落户,其中租住在已登记(备案)的租赁私房内的人员,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租赁私房落户。

(三)在市区同一用人单位就业并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人员,可在市区城镇地区落户。退役军人可不受年限限制。

在县(市)城镇地区就业的人员,可在当地城镇地区落户。

(四)在本市城镇地区取得商业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人员,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落户。

在本市投资创业并缴纳税款的人员,可以在投资纳税地的城镇地区落户。

(五)大中专院校毕业、军人退出现役等原因未落实就业的人员,可以将户口迁回入学(伍)前或现家庭户口所在地。

四、政策性落户:

(一)经批准调入本市工作的,或被正式录用的在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城镇地区落户。

(二)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同意的驻本市部队现役军人的随军家属,可在部队驻地落户。

(三)本市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可以申请户口从省内学校学生集体户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

(四)被本市或其他地方的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部门评定获得相关称号未超过3年的下列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城镇地区落户:

1.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

2.获得道德模范称号的。

3.获得优秀农民工称号的。

4.获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

5.获得“最美”系列荣誉称号的。

6.被评为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的五星级志愿者。

(五)参战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城镇地区落户。

(六)经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对促进温州市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遗体、组织)捐献事业有特殊贡献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城镇地区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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