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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8月20日起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日前消息,为进一步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南京市新修订的《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将于8月20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在第八条增加一项内容:“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纳入南京市缴纳年限计算并赋分”。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指江苏、浙江、安徽、上海。

其次,删除《积分落户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中“在苏州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视为在南京市缴纳并赋分”。

同时,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四)项中“在苏州市居住的,视为在南京市居住并赋分”修改为“在居住年限互认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计互认并赋分”。2021年,南京市与苏州市在各自积分落户政策中已实现居住年限的累计互认并赋分,此次修订的《积分落户实施办法》中的“居住年限互认地”,目前为“苏州市”。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要求,支持具备条件的试点地区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内开展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此次修订为以后南京市积分落户政策增加“居住年限互认地”城市预留了政策空间。

对于申请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此次修订《实施办法》明确,申请积分落户的基本条件不变,对于拟申请积分落户的人员,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持有本市办理的《江苏省居住证》;二是正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不少于12个月;三是无严重刑事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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