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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政策周动态总览

全国经济政策动态(2022.9.19-9.25)

1、广东广州:租赁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9月1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印发《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承租人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不含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住房租赁企业按相关规定改造租赁住房的,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影响房屋安全。按规范设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防水功能、排污功能完好有效,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不含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按有关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改建后的租赁住房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可以按居民标准执行。

通知规定内容不适用于时租房、日租房、民宿、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政府或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的人才公寓。

2、海南: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 要求新建150米以上建筑报省厅备案

9月16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消防救援总队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

(1)要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市县住建、资规、行政审批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要按各自职责,在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框架下,建立起闭合监管机制,切实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2)严格管控新建超高层建筑。各市县住建、资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通知》要求,在审批80米以上住宅建筑、100米以上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时,应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以确保与当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各市县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抗震、消防等专题论证按照我省现行审查制度进行,其中已实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行政审批事项的市县、重点园区,应当将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抗震论证审查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3)强化既有超高层建筑安全运维管理。各市县住建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属地超高层建筑拥有规模情况,按《通知》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日常安全运维管理机制,并配备相适应的消防救援能力。

3、甘肃: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9月16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甘肃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接续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政策吹风会,省住建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杨福波解答住宅问题。

(1)指导各地有的放矢地适当调整市场过热时采取的限制措施,出台有针对性、有“含金量”、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措施,从降首付比例、降贷款利率、加大引才力度、发放购房补贴、加大税费优惠、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多孩家庭住房支持、孝老等多方面,加大需求端政策措施调整力度,进一步支持刚需及改善型住房需求。

(2)在供给端,始终坚持以当地常住人口为主、以居住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的导向,根据人口流入流出实际、刚性需求缺口、改善性住房规模,合理确定年度的住房供应规模、供应结构和空间布局。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强化要素保障,优化审批流程,推出结构合理、居住舒适的商品房精品项目,提升售后服务品质,提高物业服务水准,稳步推行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试点。

(3)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管住不管死”原则,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4)以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为首要目标,以法制化、市场化为原则,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切实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通过申请政策性银行专项借款的方式,支持已售逾期难交付的住宅项目建设交付。

4、海南:二套房首付降至4成,二手房“带押过户”试点

9月17日,海南省政府官网发布“关于印发《海南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恢复提振行动方案》和《海南省稳经济助企纾困发展特别措施(2.0版)》的通知”,其中涉及房地产有6个方面:

(1)住房保障:确保今年计划开工的5万套安居房9月底前全面开工,加快已建成安居房配售;

(2)用地保障:出台加强城市更新规划和用地保障的综合性政策;

(3)降低首付比例: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减为不低于40%;

(4)灵活存量房交易:探索对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二手房开展“带押过户”登记试点;

(5)补齐供地短板:适当新增住房建设用地指标,支持“一城一策”灵活运用信贷工具,满足刚性和改善型住房需求;

(6)局部修正商办政策:研究合理调整城市更新商办类项目可产权分割最小单位建筑面积。

5、天津:住房城乡建设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9月16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房地产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1)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用好国家奖补政策,支持新建、改建、盘活租赁住房,落实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金融、财税、公共服务等配套支持政策,加强年度用地计划和建设计划管理,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供需适配。大力发展长租房市场,引导住房租赁企业结合市场需求扩大房源供给,稳定住房租金水平,满足多元化的住房需求。

(2)支持新市民合理购房需求。非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就业的新市民、大学毕业生,持连续缴纳6个月及以上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可在本市购买1套住房,滨海新区仍执行原购房套数政策。

(3)对有60岁及以上成员的居民家庭和生育二孩及以上的多子女居民家庭,可凭居民家庭户口簿在本市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4)居民家庭将自有的1套住房通过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平台筹集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且租期不少于5年的,可在原住房限购政策基础上再购买1套住房。

(5)居民家庭在本市住房限购区域内持有住房达到限购套数后,将其中1套住房出售的,可再购买1套住房,但家庭住房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

(6)居民家庭房屋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被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可凭征收协议购买住房。新购房屋价款不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新购房屋价款超过房屋补偿款的,对超出部分征收契税。

(7)优化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无个人购房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30%。已结清购房贷款且在本市无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最低为40%。

(8)落实国家房贷利率优惠政策。对于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执行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60个基点。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9)优化新增供地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上位规划及专项规划要求,在保证公益性配套设施的前提下,结合市场情况,落实好国家及本市关于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的相关政策规定。

(10)实施阶段性土地出让支持政策,凡在2023年12月31日前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11)完善金融政策,商业银行要积极满足居民合理的住房信贷需求,依法支持存量非住宅项目盘活。准确把握和执行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政策,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支持房地产项目和参建企业、材料供应商合理融资需求,保持房地产上下游企业融资连续稳定,确保项目建设。银行机构要加强对按揭合作项目施工进度和建设形象部位的尽职调查,确保相关项目条件符合国家管理要求,依法依规发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12)加大税收支持,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按3%确定;其他开发项目,计税毛利率按15%执行。

6、河北邢台: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9月19日,河北邢台市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1)落实金融信贷政策。按照人民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指导各商业银行全面落实好邢台市利率自律委制定的住房贷款利率;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鼓励并支持商业银行推出年限较长的“车位贷”类型产品,减轻购买人经济压力。

(2)发挥公积金贷款作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比由30%降低到20%,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比由60%降低到40%;继续开办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调整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流程,由贷款申请人先审核贷款资格,再办理不动产交易过户,以有效减少交易纠纷;实行公积金组合贷款,以公积金贷款为主,不足部分可由商业银行贷款补充。

(3)合理把握供地节奏。按照供需平衡原则,根据全市商品房在售、在建、已供地可建规模等,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会同市住建部门科学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保障商品住房用地需求。现阶段在商品房交易连续同比下降、去化周期超过合理区间的区域,适度减少或暂停住宅用地供应。

(4)化解商品房库存。对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经属地政府或区相关部门批准后可用于居住或自持租赁住房,其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金融机构应给予住房金融贷款同等的支持政策,所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和年限不变。

各区在棚户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安置过程中,要统筹辖区存量商品住房源,引导和鼓励征迁群众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或采取直接货币补偿、发放购房券安置等方式。对于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可将节省的过渡费折算计入补偿金额,提高征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积极性。

(5)科学配置住宅机动车停车位。土地尚未出让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停车位按照不少于1个/户,或项目整体开挖地下二层停车库(地面停车率不超过10%)进行控制;访客车位宜在地面靠近出入口设置,不计入地面停车率;同一建设单位取得相邻两个以上地块时,在方便使用、车位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地下车位设置可统筹考虑(比例不超过被统筹地块地下总车位的10%)。

(6)保持行业政策有效衔接。涉及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建设、销售各环节提出的相关政策调整和配建要求时,要强化“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原则,改进单一强调起始执行时间,均应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发建设环节明确适用范围。

已出具规划要点(有效期内)或由规委会批准通过总平的棚改项目(后期因总平调整幅度较大,需重新报规委会批准的项目除外),其配套设施设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已出让地块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用于居民回迁的安置地块,按原有政策分期实施,建设居民安置用房。

(7)优化工程建设管理服务。项目单位在取得土地后,可提前开展土石方开挖、边坡支护、销售展示(样板间)建设等前期准备工作;在不违背相应规划原则和规范条件的基础上,允许项目在建设施工中使用人造石材替代天然石材。

(8)保障有效施工时间。除大气防治预警要求外,其他要求建筑项目工地停工的,均须向施工单位送达纸质《停工通知单》方可要求停工;各辖区政府(管委会)要以季度为单位,统计、汇总并向社会公布当季度辖区内建筑工地有效施工天数。

(9)优化绿色建筑要求。依企业申请,属地政府可按照“县区级、企业”两种平衡原则,统筹本辖区内装配式配建指标;对配建装配式、被动式建筑的项目,其相关监管账户资金可即入即用即拨。

(10)支持购房家庭子女就近入学。凡在市主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或用于居住的商业用房,房屋未交付的,购房家庭凭已在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发票,可向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迁入公共地址落户,教育部门根据当年国家、省、市、区相关政策,按照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确保购房家庭子女入学。

(11)活跃商品房市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搭建各类线上线下销售平台,开办房展会等购房活动;推出行业性、统一的“购房优惠券”等举措,加大房地产企业对防疫一线人员、优秀教师、硕博人才、退转军人及符合二胎、三胎生育政策的多孩家庭的购房优惠力度,激活商品房销售市场。

(12)规范商品房交付管理。制定《邢台市商品房交付标准及流程》,统一规范商品房交付的责任主体、条件、标准和流程,减少交房隐患纠纷;组织“守约交房、交房交证”承诺月活动,督促房地产企业按时守约交房。

7、天津:拟提高这些家庭首套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9月20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关于调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通知中提到,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本市缴存职工,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以本市统一贷款限额为基础上浮20%。养育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是指养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一个子女未成年。

天津市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40%的首付款。

8、山东烟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70万元

9月20日,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规范贷款业务相关事项认定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全装修住宅、装配式住宅、被动式超低能耗自主住宅(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最高额度为70万元。其中全装修住宅贷款政策执行至2023年11月10日止。

《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得低于30%。

《通知》提出,将住房套数认定执行“认房又认贷”标准,调整为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所购房结清贷款后已出售的,以及全款购房已出售的,不计入家庭购房套数,以实际持有房屋数量为标准认定。

9、浙江绍兴:用征收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房,公积金贷款将优先发放

9月20日,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房屋征收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1)缴存职工用征收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放款不纳入轮候,优先予以发放。

(2)缴存职工用征收补偿款(或房票)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共同购房人)与申请的贷款额度之和不超过所购住房的房屋总价。

(3)缴存职工家庭唯一自住住房被征收的,未购房期间可凭拆迁征收协议等相关证明以无房租赁理由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

提取限额按现无房租赁政策执行。

10、广西南宁:发布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征求意见稿

9月21日,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文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1)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负债认定标准。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仅将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家庭名下的债务担保、剩余还款年限在三年期以上的住房按揭贷款及其他商业贷款计入家庭负债。

(2)放宽灵活就业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条件。灵活就业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首套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可使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15倍与缴存时间系数的乘积。

(3)优化现售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缴存人购买现售商品房的,在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业务办理流程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4)放宽住房消费类住房公积金提取要求。缴存人及配偶在同一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住房消费情形的,可分别就不同的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每种住房消费情形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人及配偶以同一住房消费情形申请提取的应选择同一套住房。

11、广西南宁:三孩家庭公积金最高额度拟提至100万元-征求意见稿

9月21日,南宁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1)生育二孩的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提高10万元;生育三孩的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南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0万元。

(2)生育二孩的家庭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额度在现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额度基础上提高200元;生育三孩的家庭无房且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房提取额度在现行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额度基础上提高400元。

(3)本通知仅适用于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

12、河南开封:9月底前购买的新房,按契税总额15%给予补贴

9月22日,开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封市区商品住房契税缴纳补贴的通告》。凡在开封市辖区(不含祥符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尚未缴纳契税的购房人,均被认定为补贴人员。本次商品住房指2022年9月30日(含当日,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前购买并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不含二手房)。

按照补贴标准,自2022年7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31日期间缴纳商品住房契税且符合补贴范围并在2022年11月10前申报补贴的纳税人,按照契税总额的15%给予补贴。契税补贴采取“先征后补”的方式,每套住房只能享受一次补贴。

13、宁夏银川: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至80万元

9月22日,银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1)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购房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2)缴存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可提取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缴存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缴存余额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在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情况下,可以提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3)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直系亲属在区外(含区内各市县区)购买的自住住房购房款。缴存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区外(含区内各市县区)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支付直系亲属购房款,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款。

(4)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其直系亲属在区外(含区内各市县区)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缴存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偿还区外(含区内各市县区)自住住房贷款,在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情况下,可以提取缴存职工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缴存余额用于偿还直系亲属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5)提高缴存职工个人及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缴存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夫妻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从70万元提高到80万元。

(6)提高缴存职工个人及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缴存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最高贷款限额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不高于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提高到25倍;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在最高贷款限额内,由不高于缴存职工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提高到25倍。

(7)延长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年限。缴存职工购买再交易住房(二手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屋使用年限要求从20年延长到不得超过25年,即:申请贷款当年年份-房屋竣工年份≤25年。

(8)全面推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即: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按揭贷款。

(9)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支持范围。凡在全国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银川地区自住住房的,均可在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含商转公),贷款政策与银川本地缴存职工保持一致。

(10)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准入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信用等级本年最近一期被评为AA级的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即可申请预售楼盘公积金贷款准入。诚信信用等级本年最近一期为A级及以下的开发企业,楼盘形象进度达到封顶后可申请预售楼盘公积金贷款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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