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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支持房票安置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80万元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房票安置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更大力度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四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宜宾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有所调整。

各县(区)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支持房票安置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更大力度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经市公积金管委会四届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宜宾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使用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支持房票安置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放宽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缴存职工,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购房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可申请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限制,提取后不影响按规定办理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

(二)提高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在宜宾市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在同等条件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再提高10万元,即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单缴存职工50万元,双缴存职工70万元;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并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单缴存职工55万元,双缴存职工75万元;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三孩并使用房票购买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单缴存职工60万元,双缴存职工80万元。

二、缩短提取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间隔限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间间隔期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

三、提高还贷能力系数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还贷能力系数由月收入的50%提高到6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管委会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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