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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发布 3月1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3月1日起实施,其中规定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贷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至6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房价的80%。

《业务规范》中规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行“低存低贷”原则,实际贷款额度在最高贷款额度范围内,宜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或账户余额倍数挂钩,具体倍数可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房地产发展情况和管理中心资金状况综合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满足购房需求的,借款人可申请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月还贷本息不得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的50%至60%,具体区间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当前有其他贷款的,应同时纳入月还贷本息测算。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实际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按144平方米计算房屋总价,下同)的80%。所购住房为商品房的,实际房价为合同价;所购住房为再交易住房的,实际房价不超过交易价、计税价、内部稽核价中的最低者。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置换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实际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实际房价(不包含单独注明的车库、车位价款,下同)的20%。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购建房金额,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首付款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减去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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