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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近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共计六章八十八条,从总则、国有土地供应、国有土地利用和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系统全面规定。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3年4月16日前提出意见。

《意见稿》对国有土地供应的各种方式进行了规范。缩小划拨范围,明确产权归政府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明确产权归社会投资主体的非营利性的公共设施用地、特许经营的公用设施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土地等用地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规范作价出资(入股),对作价出资(入股)的范围、对象、程序等进行了规定,明确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民生类项目用地可以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完善国有土地租赁规则,明确短期租赁方式适用于短期使用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长期租赁方式主要用于保障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用地需求,降低产业用地初始取得成本。

在优化土地市场营商环境方面,《意见稿》提出建立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土地市场价格体系,建立重点发展片区区域评估制度。明确市政府规定的重点产业项目、总部项目等类型的用地可以分期缴纳地价,不计利息;健全产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供应体系,降低用地成本,促进产业经济平稳增长。重点产业项目用地可以采取“带项目”挂牌方式供应,只租不售的创新型产业用房可以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引导企业通过提高容积率等方式拓展产业空间,满足发展需求。

此外,《意见稿》鼓励综合开发和混合利用。支持土地立体开发,明确地上、地表、地下空间可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对综合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期、供应方式及报批程序进行了规定。鼓励零散用地统筹使用,明确对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不能单独开发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可以以划拨或协议方式供应给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统筹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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