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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7月10日起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新政

6月26日,武汉市政府发布关于《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操作指引》通知。内容显示新政自2023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通知强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在征求意见期限内,过半数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会情况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修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住房困难补助。

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10%给予补助;建筑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每增加1个平方米,补助标准降低0.5%。

此外,实施房屋征收,可以对按期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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