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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7月20日起施行房产新规

近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办法》施行前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工作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新建商品房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进行预售,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购房人通过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按揭银行应当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信息,确认首付款已足额交存至监管账户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时间和金额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实,由监管银行拨付;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银行直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提取使用手续。

同时《办法》明确,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主管部门门户网进行公示。开发企业、购房人、按揭银行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约定,将定金、首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并强调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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