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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近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其中重点规定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 预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5%。

《办法》明确了,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并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显著位置以及主管部门门户网进行公示。开发企业、购房人、按揭银行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约定,将定金、首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直接交存至监管账户,并强调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非监管账户收取房价款。按揭银行应当在确认首付款已足额交存至监管账户后,再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严格预售资金入账管理。

《办法》还要求,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必须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款、设备款、施工进度款、监理费用、不可预见费用等支出。在商品房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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