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
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通知明确,自9月25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存量房贷借款人,可向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既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住房贷款利率加点幅度,也可以由银行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贷款。降低后的存量房贷利率,依然要符合贷款发放时当地的房地产政策,即不低于当时所在城市房贷利率政策下限。
上述两部门还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包括统一全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下限统一为不低于20%和30%,不再区分实施“限购”城市和不实施“限购”城市。二套住房利率政策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0个基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