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天津发布了《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进一步优化天津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自2023年9月19日起施行。通知明确,居民家庭在住房限购或非限购区域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 家庭成员在相应区域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通知》称,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23〕52号)要求,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优化天津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其中明确,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限购或非限购区域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相应区域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