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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贵港试行商业办公项目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

11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出让商业办公项目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工作方案的通知》。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内,项目建设单位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的,不再适用本方案规定。

贵港市出让商业办公项目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根据自治区关于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导向,进一步加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防范化解商业办公用地高库存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以下简称“市辖三区”)在2022年1月1日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商业办公项目,申请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适用于本方案。桂平市、平南县可参照执行。

二、明确申请材料

由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调整申请,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土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证书;

(三)调整论证报告(包含项目调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如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修改的,需包含控规修改必要性论证报告及修改方案;调整后可增加的公共服务设施内容及规模,尤其是教育设施的满足率等);

(四)项目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包含已批方案以及拟调整方案)。

三、严格审查条件

(一)申请调整项目或用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启动相关审查论证程序:

1.已结清土地出让金;

2.项目(以栋为最小单位)未销售;

3.不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核心商圈和区域商业中心服务业集聚区范围内;

4.不属于特殊服务功能的商业项目(如专业市场、生活农贸市场、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等);

5.项目用地或建筑物无抵押或者虽已抵押,但取得抵押债权人书面同意申请变更的;

6.项目用地或建筑物未被查封或者虽被查封,但作出查封决定的机关同意申请变更的;

7.不存在其他限制情形。

(二)按照合法依规、技术可行、功能合理、均衡布局的原则,对项目调整的必要性以及调整后涉及的教育、养老、托幼、社区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容积率等方面进行审查论证,必须严格遵循部门审查、专家论证、社会公示、政府审批等程序,具体审查内容详见《贵港市出让商业办公项目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工作审查要点》(附件1)。

四、工作流程

土地使用权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调整申请,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具体工作流程:土地使用权人提出调整申请→市自然资源局受理→组织评审→社会公示→贵港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调整土地使用条件审批→贵港市土地供应价格审查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批复→办理相关手续、核发不动产权证书(详见附件2、附件3)。

五、土地出让年限及土地出让金相关规定

(一)将商业办公项目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仍从原起算之日起算,住宅用地出让总年限不超过70年。

(二)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的有关规定,如调整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评估结果为正值,须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如果为负值则不退还土地出让金。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土地使用条件调整审批手续的时间作为评估时点。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根据部门职能把商业办公项目申请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的相关工作列入单位重要日程,加大实施方案落实力度。

(二)加强指导,加快推进。各责任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商业办公项目申请调整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事项的业务审查和指导工作,加强单位间的组织协调,共同推进我市商业办公项目去库存工作。

(三)及时总结,不断完善。各责任单位要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不断完善工作程序和内容,确保工作取得进展实效。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内,项目建设单位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费用的,不再适用本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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