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株洲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已在株洲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职职工,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须符合《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所有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为原商贷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本套商转公住房共有产权人);
(三)原商贷已还款一年以上,且无逾期还款记录;
(四)本套商转公住房未办理过购房提取或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提取;
(五)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可以正常设定抵押权(无抵押、查封、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六)自筹资金结清原商贷,并在结清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办理。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22年5月1日前已完成贷款预审的,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