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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明确“禁止群租”、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解约

11月2日消息,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7章65条,其中,在规范租赁行为上,《条例》明确“禁止群租”,鼓励当事人订立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具体而言,《条例》明确,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二)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三)以原始设计或者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建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四)厨房、卫生间、阳台、贮藏室以及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五)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和人均居住面积符合本市相关规定;(六)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禁止违反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将出租住房用于群租。同时,禁止将违法建筑、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用于出租。

若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出租住房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上海市鼓励租赁当事人订立长期住房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条例》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以及其他故意降低服务标准等方式,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强迫承租人变更、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提前收回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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