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司法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国有土地供应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健全了深圳的国有土地供应体系。大城市新兴产业用地成本高的难题,或将出现深圳版本的“解决之道”。可以说,《管理条例》进一步健全了深圳的国有土地供应体系。
在土地供应方式上,《管理条例》提出将划拨、出让、作价出资(入股)、租赁等供应方式统一进行规范。同时,对临时使用、委托管理、储备土地短期利用等方式也进行了原则规定。
《管理条例》提出,缩小划拨范围,明确产权归政府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明确产权归社会投资主体的非营利性的公共设施用地、特许经营的公用设施用地、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土地等用地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同时,规范作价出资(入股),对作价出资(入股)的范围、对象、程序等进行规定,明确公益性、非营利性的民生类项目用地可以通过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作价出资(入股)金额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确定,使用年期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期。
此外,完善国有土地租赁规则,区分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明确短期租赁方式适用于短期使用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长期租赁方式主要用于保障不同产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用地需求,降低产业用地初始取得成本。短期租赁年期一般不得超过五年;长期租赁的年期不得低于五年,不超过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