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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推出促进外来人口落户十条政策措施

日前,沈阳市发布《进一步促进外来人口落户沈阳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十条新政。这十条主要是进一步放宽、取消、增加户口条件。放宽了就业、投靠、购房、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才的落户条件。增加沈阳积分落户缴纳税款加分指标项目。取消落户租赁房屋时间限制。放宽随军落户地限制。

具体包括:

一、实施沈阳重大、新增投资建设等项目用工人员落户政策。在沈阳有重大、新增投资建设等项目的正式用工人员,本人可办理落户。

进一步畅通人才落户沈阳渠道。经沈阳市认定的人才、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成年兄弟姐妹可办理落户。

明确购房单独落户人员范围。在沈购房并取得合法房屋手续(含普通住宅、商业网点、公寓、写字间等)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均可单独(均需成年且取得产权人同意)在沈阳办理落户。

增加沈阳积分落户缴纳税款加分指标项目。在沈阳积分落户加分指标中,增加在沈阳缴纳税款加分指标,缴纳税款每满1年加10分。

放宽沈阳投靠落户政策。将原夫妻、父母、子女投靠落户政策,范围扩大到祖(外祖)父母、儿媳、女婿及成年兄弟姐妹、成年孙(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放宽派出所集体户落户人员限制。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以上在校生和毕业生(含往届);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沈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在沈阳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沈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落户沈阳的派出所集体户“只允许本人单独落户”的限制,放宽为“本人及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可落户”。

取消落户租赁房屋时间限制。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及以上在校生和毕业生(含往届);取得国家认可的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在沈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就业人员;在沈阳缴纳职工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沈投资创业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含个体工商户),选择租赁房屋落户“同一房屋3年内不得重复办理落户”的限制,放宽为“只要前一租房落户人员户口迁出,即可为现承租人员办理落户”。

吸引专业技能及突出贡献人员落户。获得省级以上举办的各种文艺、体育、技能、科技竞赛奖励的人员;获得国家专利的人员;曾获得副省级或省会城市以上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奖的人员;在沈有突出贡献获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外地来沈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落户。

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的户口制度。在沈阳(农村地区除外)居住并取得沈阳市《居住证》6个月以上的35周岁以下成年人,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办理落户。

十、放宽随军落户地限制。居住地不具备落户条件的,随军军人家属可在派出所集体户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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