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关于对《关于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1)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 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区政府组织联合审查认定后,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2)改建原则
• 促进供需平衡和职住平衡。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公交站点周边、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及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的区域。
• 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过 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 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 保持原规划土地要求不变。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改建房屋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外轮廓线,不改变相邻关系。
(3)改建要求
• 主体明确。改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为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的代建单位,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将实际运营改建后租赁住房的已备案住房租赁企业。不动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 规模合理。改建项目应当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位,改建规模原则上不少于50 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 平方米。
• 人均使用面积。改建后租赁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