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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强商办类项目监管 遏制商办项目变相改造“类住宅”

海南加强商办类项目监管,遏制商办项目变相改造“类住宅”,商办类项目产权分割最小建面不得小于300㎡,平面功能标注不得出现“公寓”、“卧室”、“客厅”等描述,不得预留、违规增设住宅用途排水、排污等管道。

意见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落实规划条件等要求,在土地供应时,应会同有关部门,明确规划条件、对赌条款等各项要求,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载入招拍挂交易文件。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对赌协议签订和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管。对未按照土地合同和对赌协议约定的条件进行建设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意见提出,建设项目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土地用途及用地规划条件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其中,建筑平面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形式。盥洗室、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阳台(含露台)及各类型管井、烟道、风井等应集中设置。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的排水、排污、排烟等管位(道)、孔洞。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图审、施工、联合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建设、设计、施工(含精装修)等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预留、违规增设可作为住宅用途配套设施的条件,不得违规增设结构梁、结构楼板、插层等。

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办类项目房屋性质、最小销售面积等预售方案的审核把关,对不符合预售管理要求的,严禁发放预售许可证。商办类项目可产权分割销售最小单元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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