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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港新片区发布公租房实施细则

央广网北京12月19日消息 近日,上海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官网显示,修订后的《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已正式印发。

据悉,《实施细则》适用于上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等管理工作。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租赁期的“先租后售”公共租赁住房。

上海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称,其将组织和扶持一批从事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和经营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并引导各类投资主体积极参与。运营机构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组建,具有法人资格,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实行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

《实施细则》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租赁总年限累计最长不超过6年。租赁合同到期后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仍需租赁的,应当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终止前2个月按照申请程序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入住条件的可以续租。

另外,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临港新片区其他保障性住房,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未通过)后,方可申请本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实施细则》规定,单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条件主要分为三大类,包括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且与临港新片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等。

此外,申请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在临港新片区无产权住房;未享受临港新片区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若申请人就业单位符合对临港新片区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单位;或符合临港新片区产业发展导向,政府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产业、信息产业、技术研发等企业;或因临港新片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引进各类特殊人才的单位可以优先申请。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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