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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房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下浮不得超过15%

11月9日,广东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关于优化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申报管理的通知。

通知提出,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具有多高层住宅(地上建筑层数超过4层)和低层住宅(地上建筑层数4层以下)的,可分别申报销售均价,并根据不同楼栋及房屋具体情况,对各批次预(现)售房屋自行定价。项目累计申请办理预(现)售批次的首次申报平均价格不得高于经备案的同类型住宅申报均价(含),且不低于该申报均价的90%(含)。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过部分批次预(现)售的,剩余批次可按以上规定申报销售价格并办理预(现)售。

此外,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进行销售,网签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房屋申报价格,且比申报价格下浮不超过15%(含)。已办理预(现)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调整销售价格的,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之日起满360天方可上浮调整,上浮幅度不超过5%(含),满180天方可下浮调整,下浮幅度不限。已办理预(现)售项目符合间隔时间要求的,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上按规定幅度对未售出房屋申报价格进行调整。

通知还称,开发企业按精装修交付标准制定销售价格并实际以精装修标准交付商品住房的,申报销售价格时必须明确交付标准为精装修,并严格按经核准的设计图纸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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