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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表决通过

11月25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城市更新条例》,《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提到,本市城市更新工作应坚持敬畏历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态,实行“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增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本市探索实施建筑用途转换、土地用途兼容,鼓励设立城市更新基金。《条例》还提到,老旧住宅楼房加装电梯的,应当依法由业主表决确定。业主可以依法确定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

实施危旧楼房和简易楼改建的,建立物业权利人出资、社会筹资参与、政府支持的资金筹集模式,物业权利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利用公积金贷款用于支付改建成本费用。改建项目应当不增加户数,可以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补充部分城市功能,适度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建筑规模作为共有产权住房或者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位于重点地区和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楼房和简易楼,鼓励和引导物业权利人通过腾退外迁改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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