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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作前期购房资金

2月27日,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布《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其中明确,公积金账户余额可作为前期购房资金。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称,制定出台《细则》旨在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细则提出,在南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购房职工”)购买南京市新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开发企业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细则同时提出,购买南京市二手房的购房职工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与卖方签订协议,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作为购房前期资金。

细则要求,新房的购房职工和二手房买卖双方不能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购房前期资金业务。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为截至《商品房认购协议》或《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至少保留一元),最高不得超过认购协议或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前期资金。公积金中心和市房产局跟踪相关提取和购房交易信息,对发现的违规提取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南京优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政策的原因,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根据《南京市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支持符合条件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减轻居民购房前期资金周转压力,结合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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