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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行房票安置

4月12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自5月11日起实施。

根据《通知》,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不含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中心城区范围内,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全面推行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政策,秉承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将被征收房屋(含住宅、非住宅砖木以上结构,下同)按货币补偿金额量化后,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购买新建设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下同)的市场化安置方式。

房票票面金额为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款(含货币补偿奖励和补助),但提前搬迁奖励、搬迁补偿或补助、临时安置补偿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由被征收人领取货币。每张房票票面金额原则上不小于30万元,房票票面金额超过30万元的,根据被征收人意愿可出具一张或多张房票;房票票面金额不足30万元的,按实际金额出具一张房票。

《实施意见》指出,在本市城区(不含南昌县、进贤县、安义县、新建区)购买新建设商品房的,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房票票面金额购房使用部分一定比例的购房补助。自出具房票之日起3个月内使用的,给予10%的购房补助;第4个月至第6个月内使用的,给予8%的购房补助;第7个月至12个月内使用的,给予5%的购房补助。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新建设商品房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房票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款部分,房票使用人可以申请商业银行贷款;房票使用人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并符合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购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手续。

根据《实施意见》,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与商业银行的委托协议,将房票兑付所需资金按时保障到位,同时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受委托的商业银行负责房票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予以约定,辖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及时将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等信息录入房屋征收系统和房票核发结算系统。被征收房屋腾空并由辖区房屋征收部门验收确认之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房票核发结算系统生成房票,并通知被征收人领取房票。

房票使用期限自出票之日起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2个月。房票使用人购买新建设商品房时,单张房票不能拆分使用,被征收人应将房票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与房票使用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平等对待房票使用人和其他购房人。使用房票购房且已领取购房补助的,如确需退房,已领取的购房补助必须足额退回辖区房屋征收部门指定账户后,再予以办理退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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