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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住房公积金新政:涉及异地缴存贷款及“商转公”

江苏省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从4月17日开始,泰州将实施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及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这也意味着,今后异地公积金可在泰州贷款买房,纯商业性住房贷款可全部或部分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规定,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在泰州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必须符合泰州贷款条件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及所需材料均按照泰州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规定,职工在购房办理商业住房贷款时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商业住房贷款已正常归还贷款1个月以上,且未处于逾期状态,职工需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商业住房贷款必须用于购买泰州自住住房,职工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未使用该房屋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房屋仅存在商业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该房屋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主体与商转公贷款借款主体必须完全一致(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人婚前购房贷款、婚后房产增加配偶姓名并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的除外,此种情况下如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商业银行书面同意职工提前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并在本行办理商转公贷款手续等。

对于规范异地购房提取业务,《通知》作了明确要求: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所在地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地的,提供的工作证明(学生证、现役军人证件、社保缴存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等)或户籍证明须满6个月;不是职工(含配偶、直系亲属)工作地或户籍地的,提供的购房后用水、用电或用气发票须满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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